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管辖权 >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 刑事案件孕妇如何

刑事案件孕妇如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9 15:10:09 人浏览

导读:

在刑事案件里面,如果犯罪的有一个孕妇,一般来说,孕妇在刑事案件会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但是很多的时候大家对于这方面的一些措施,其实是不了解的,所以刑事案件孕妇如何?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在刑事案件里面,如果犯罪的有一个孕妇,一般来说,孕妇在刑事案件会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但是很多的时候大家对于这方面的一些措施,其实是不了解的,所以刑事案件孕妇如何?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刑事案件孕妇如何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当”取保候审;二是对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审有前提,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孕期妇女在被取保候审之后,继续疯狂犯罪,所以对她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二、嫌疑人是怀孕妇女能否收监羁押

  对怀孕妇女一般不会收监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三、罪犯是孕妇可以监外执行

  罪犯是孕妇可以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刑事案件孕妇如何的相关介绍,刑事案件中,如果是孕妇的话,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但是还是要看实际情况的,这个都是有相应的一定规定的限制要求的,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