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Q-T类罪名 > 容留卖淫罪 > 容留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容留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8 15:03:19 人浏览

导读:

容留卖淫是指为性交易提供相应的一个活动场所,或者是采取容留卖淫的方式来进行,对于这种行为来说,他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社会问题,所以说需要进行一个相关的打击,才能解决好相应的一些事情。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容留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容留卖淫是指为性交易提供相应的一个活动场所,或者是采取容留卖淫的方式来进行,对于这种行为来说,他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社会问题,所以说需要进行一个相关的打击,才能解决好相应的一些事情。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容留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容留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容留卖淫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三、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容留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容留卖淫,他这个量刑标准也是根据容留卖淫的一个具体的行为来决定的。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