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假保单保险公司也要合理理赔受害人
导读:
私自签假合同私吞保费
33岁的杨晨光系沁阳市人,此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2006年,他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邦公司沁阳营销部)从事筹建营销部和保险业务工作,2007年5月15日被安邦总公司任命为沁阳营销部负责人。
2007年4月1日,沁阳市民荣尚贵通过杨晨光,将自己的轿车在安邦公司投保(保险金额160500元),保险期自2007年4月2日至2008年4月1日。2007年12月8日,轿车被盗,荣尚贵随即向安邦公司沁阳营销部杨晨光报案。
经过多次协商,杨晨光只赔付了12.5万元,余款3.5万余元一直没有理赔。
荣尚贵当时根本不会想到,这3.5万余元的余款一直没有得到理赔,是因为他的保单不是正规渠道办理的,而是由杨晨光自己与车户签订的“假保单”,安邦保险公司对此不认可。
与此同时,多起类似案件发生,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也逐渐接到客户的投诉。
【法院判决】
构成职务侵占判10年
经调查发现,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杨晨光利用任安邦公司沁阳营销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到郑州购买非法私印的交强险保单250份、商业险保单150份(均含标志)。采取用伪造的保单与车户签订保险合同和用真保单进行套打(客户联按实际投保额,上交联少打)的方式侵占保险费。
其中,用伪造的保单先后与车户签订保险合同134份,侵占保险费金额265054.07元,用套打保单的方式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24份,侵占金额37836.42元,共计 158笔保单,侵占保费302890.49元。
发现问题后,安邦公司工作人员报案。2009年9月1日,杨晨光被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晨光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私印假保单与车户签订假保险和套打保单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私签合同不影响理赔
车户投了保,但是没有得到足够的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对此埋单,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呢。 2010年5月19日,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荣尚贵将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告上法庭。
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辩称,荣尚贵并未在他们那里购买保险,其手中所持保单系假保单,该处查询不到任何有关荣尚贵的投保信息和投保档案,拒赔荣尚贵的损失。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安邦财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非法印制假保单的犯罪行为,不影响该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应自成立时生效,判决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赔付荣尚贵财产损失35500元。
昨天,记者从沁阳市人民法院获悉,另外几起类似案件得到调解,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予以不同程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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