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发文物遗址为名诈骗被判七年
导读:
现年49岁的被告人张士友(别名张峰、张清政)系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郭湾村张庄组农民,汉族,初中文化。
1996年12月15日,张士友在河南省登封市成立了登封市嵩山文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士友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99年4月份,张士友(张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登封市嵩山文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登封市文物管理局签订了《联合开发建设启母阙合同》。2006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张士友在未办理相关证件,不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下,伪造相关公文、证件,招收施工单位,利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骗取施工单位各种费用。
2006年2月份,张士友与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部经理顾某在郑州市嵩山路欧亚商务楼六楼其租房处相识,张士友以让顾某承接工程交纳投标资料费为由骗取顾某人民币7000元。3月8日,张士友在上海市与顾某签订了启母阙综合办公楼、别墅建设的《施工合同》,后张士友又以收取开工典礼费为由骗取顾某人民币2万元。
2006年4月20日,张士友继续施展“空手套白狼”伎俩,与北京芳佳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在郑州市嵩山路欧亚商务楼六楼其租房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以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为由骗取该公司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5月23日,张士友与中国对外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荷泽分公司副经理陈某在郑州市嵩山路欧亚商务楼六楼其租房处,签订了启母阙园林宾馆及装修工程议项书,以交纳报名费、投标费为由骗取陈某人民币5000元,并称如果要签订正式合同需交纳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2006年6月2日,双方正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人张士友被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士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士友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被告人张士友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张士友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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