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条件是什么
导读:
我国刑罚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因为它更加的细节化和系统化。当然,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着不同的刑罚制度,这是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对于剥夺政治权利来说,它具体对应哪些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呢?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了解剥夺政治权利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剥夺政治权利条件是什么
(一)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二、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是哪些权利呢?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的政治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执行机关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其本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性和社会治安的合法性。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剥夺政治权利条件是什么。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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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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