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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09:41:10 人浏览

导读:

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证人出庭难以及出庭应当如何作证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模式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以及庭审证言优先采信规则。证人到庭应当如何履行作...

  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证人出庭难以及出庭应当如何作证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模式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

  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以及庭审证言优先采信规则。证人到庭应当如何履行作证义务,法律并未明确具体的程序。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笔者认为,证人作证前应当宣誓讲真话,然后根据庭审法官的指挥进行作证。

  应当给予证人足够的时间陈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证人要做好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的准备,包括单方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其间法官应当对违反庭审规则的诱导性询问等予以制止和纠正。证人当庭陈述和庭前书面证言出现矛盾时,法官应当优先采纳庭审中证人证言,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证人当庭作伪证。

  尝试构建证人出庭作证豁免制度。当证人出庭作证成为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普遍形式之后,应当配套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豁免制度。“法律不强人所难”,当豁免利益高于证人作证利益时就应当豁免,否则不予豁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法院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到庭作证,范围过于狭窄,应当适当扩大范围。

  一是夫妻出庭作证义务豁免应当适当延伸,夫妻双方离婚的,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秘密信息,也应当豁免另一方出庭作证义务。

  二是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特定近亲属之间也应当免除到庭作证义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应将近亲属范围扩展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外孙女、同胞兄弟姐妹。

  三是对于从事外交、医疗、心理咨询、教会职业等涉及特殊人际关系的特殊人员,在其执业过程中接触的人员涉嫌犯罪的,法律同样应当免除以上从事特殊职业人员的到庭作证责任,不然会损害从事这些行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保护特殊职业的发展。

  四是配套建立证人到庭作证豁免的例外制度。当犯罪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等特别重大利益时,如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对证人不应当给予豁免作证权,这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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