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怀疑”适用应注意什么
导读:
核心内容:对于我国司法实务部门来说,引入“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英美化的、主观性证明标准,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概念,实践中还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身包含了对证据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而“排除合理怀疑”仅仅是对证据“量”(充分)的解释和认定标准。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一定要建立在“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两项要件的基础之上,然后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强调作业流程上的先后次序,即应当先审查证据的“质”——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确信后方能进入证据“量”的审查、判断: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然后据此判断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强调“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所有细节都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每个案件都有很多情节和细节,强调所有情节和细节都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既做不到,也无必要。因此,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重要的、关键性的、涉及到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因此,排除合理怀疑,实际上是一项经验标准,它强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必须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实务操作中,要避免对案件事实进行无根据、妄加推测、吹毛求疵等不合理怀疑。
第四,“排除合理怀疑”与死刑案件“唯一性”标准的关系问题。
修改后刑诉法第53条并未针对死刑案件设立特殊的证明标准,因此,“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既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死刑案件。[page]
但是,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曾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据此,死刑案件实行结论“唯一性”标准。问题是:该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间是什么关系?
所谓“唯一性”标准,亦称“排他性”标准,意即对案件事实不具有其他解释的可能性。“唯一性”或“排他性”标准,是我国司法实务中长期以来实行的证明标准,由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表述过于抽象,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因此,实务中长期以来以“唯一性”或“排他性”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唯一性”标准要求对案件事实不具有其他解释的可能性,实际上就是“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这与“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要求完全一致。因此,所谓“唯一性”与“排除合理怀疑”,仅是表述方式的不同,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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