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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后执行期限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1 14:18:34 人浏览

导读:

一件法律上的审判并不是审判就够了,一个案子从开始的发生到解决,还有着后续需要执行的内容,一件事情的真正完成也是会有很长的过程的,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会有很多相关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终审判决后执行期限的规定。

  一件法律上的审判并不是审判就够了,一个案子从开始的发生到解决,还有着后续需要执行的内容,一件事情的真正完成也是会有很长的过程的,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会有很多相关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终审判决后执行期限的规定

  一、终审判决后执行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根据诉讼时效规定,二年的起算日期为权利人最后主张时期开始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拓展的其他相关的法律资料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行政判决的种类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足

  维持判决的存在不合理。从司法权的性质看,维持判决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1、维持判决超出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被动性的权力,司法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由司法权的性质,判决要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衔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

  2、维持判决妨碍对相对人的救济。一但被诉行为法院维持,由司法具有的最终效力所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再行改变。这与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救济相对人的初衷不相一致。

  3、维持判决影响行政权的灵活运用。由于司法权的最终决定性,一但被诉行为被维持,即使以后发现有误,也不得自行改正。正是由于维持判决的种种不足,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没有规定该类判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终审判决后执行期限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是最后的一项操作。要是一件事情的什么步骤都做好了,只剩下最后一个步骤没有做。这件事情也不算是完成。审判后执行你是有期限规定的,也绝对不能拖得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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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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