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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方式的二元格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22:51:1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们可能对于刑法有所了解的就是关于刑罚的问题,那么刑罚与及非刑罚之间是如何存在着一定的方式的呢?在关于非刑罚上可能就和西方的保安处分相似。我国在这一方面上又是如何掌握的呢?法律快车小...

  核心内容:我们可能对于刑法有所了解的就是关于刑罚的问题,那么刑罚与及非刑罚之间是如何存在着一定的方式的呢?在关于非刑罚上可能就和西方的保安处分相似。我国在这一方面上又是如何掌握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你详细探讨。

  在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亦有两种:刑罚与非刑罚方法。其中,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为主要的方法,但并非唯一方法。

  在刑罚之外,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通常认为,这一条文确立了所谓的“非刑罚方法”,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补充性方式。

  这里的非刑罚方法,与西方意义上的保安处分存在着较大区别:

  其一,适用前提上的区别。保安处分是基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施处。虽然通常来看,此种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但是,不可一概而论。有些国家规定,犯罪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亦可适用保安处分。如德国刑法第63条、第64条规定,适用收容于精神疗养院与收容于强制禁戒机构的保安处分的,只要求是特定的人或因为特定的原因实施了违法行为。⑽而我国的非刑罚方法,其适用的前提是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其二,适用对象上的区别。保安处分通常是基于行为人的危险性格而科处,或者由于行为人缺乏责任能力而科处。因此,它主要适用于常习犯、常业犯、酗酒犯、毒品犯、流浪犯、有重大危险性的传染病患者、具有危险的生理缺陷或性格异常者、无刑罚适应能力的无责任能力者等。而非刑罚方法没有适用对象上的特定限制。

  其三,措施类型上的区别。与上述适用对象的区别相联系,保安处分的措施通常包括:强制性精神病治疗、强制性禁戒、社会矫治、行为管束与监督、禁止特定执业等。而非刑罚方法则包含: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保安处分的措施中,既有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也有不剥夺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非刑罚方法则不包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page]

  这主要是因为,保安处分以保卫社会、预防犯罪为诉求,且针对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而施加,因而适当地限制、剥夺人身自由乃不可避免,而非刑罚方法则不存在此种目标与对象上的特别限定。基于上述几点区别,中国语境下的非刑罚方法与保安处分绝不能等而视之。如果说,非刑罚方法在正式制度安排上尚有一席之地,那么,保安处分则还未真正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急需引入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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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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