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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的行贿犯罪者的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05:12:33 人浏览

导读:

反赌扫黑工作的深入进行,已经有很多人因为涉嫌受贿而被逮捕、拘留或是“协助调查”。相比之下,关于行贿者受到法律惩处的新闻则要少得多。这样一种反差的出现,主要是基于《刑法》对于两种行为在打击力度上的区别。除了常规意义上的行贿人和受贿人之外,在

  反赌扫黑工作的深入进行,已经有很多人因为涉嫌受贿而被逮捕、拘留或是“协助调查”。相比之下,关于行贿者受到法律惩处的新闻则要少得多。这样一种反差的出现,主要是基于《刑法》对于两种行为在打击力度上的区别。

  除了常规意义上的行贿人和受贿人之外,在这些行贿受贿行为中可能还会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角色,那就是在受贿人身边扮演“马仔”角色的其他足球从业人员,他们在整个过程中可能分到了部分利益,但未必是整件事情的主要策划者。

  未来如果这类人员受到审判,有关定罪量刑的问题也许会存在着部分争议。在理论上,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而参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共同犯罪都会进行主从犯的区分,所以他们也完全可能被作为主犯来对待,其中存在着很大的变数。

  在行贿受贿行为中,主动权往往被掌握在受贿者而不是行贿者的手中,所以在《刑法》条文中,也针对受贿行为制定了要比行贿行为更加严厉的惩罚。比如《刑法》第163条规定了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具体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在接下来的第164条中,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标准则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在同一个金额的标准之下,行贿行为所面临的刑罚要比受贿行为稍轻一些。另外第164条还存在着一个第163条所没有的特别条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行贿人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坦白态度而被免除处罚。类似的情况,很可能也会出现在本次反赌扫黑的风暴之中。

延伸阅读:新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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