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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罪名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5 13:39:00 人浏览

导读:

破坏环境罪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等等。更多关于破坏环境罪名是怎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破坏环境罪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等等。更多关于破坏环境罪名是怎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破坏环境罪名是怎样

  破坏环境罪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等等。

破坏环境罪名是怎样

  二、污染环境罪的含义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三、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地球虽然有一定的生态修复能力,但也不得过度污染环境以及耗费资源。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破坏环境罪名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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