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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白天开饭店晚上挖洞盗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0-07 04:49:38 人浏览

导读: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日前,经陕西省咸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咸阳市中级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卫某等23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那么,团伙白天开饭店晚上挖洞盗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详细情况请继续阅读以下法律快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日前,经陕西省咸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咸阳市中级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卫某等23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那么,团伙白天开饭店晚上挖洞盗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详细情况请继续阅读以下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一、团伙白天开饭店晚上挖洞盗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黄河两大支流——汾河、渭河流域水深土厚,孕育了中华民族辉煌光耀的古代文明,也留下了富厚的文化遗产。但恒久以来,这一带活跃着为数不少的盗墓分子,他们一次次把手伸向古墓、壁画、佛像,甚至生长立室族化、工业化的盗墓团伙。卫某就是其中一员,他曾于2004年被山西省新绛县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减刑,2011年1月释放。但释放不到半年,他又重操旧业

  在2011年夏,卫某唆使赵某(在逃)租下兴平市北街一处离清梵寺塔不远的民房,摆设被告人卫某某以“打饼子”为掩护,找人在屋内打了一个通向清梵寺塔的地洞,最终在塔的地宫里盗掘了一个银质阿育王塔、一座石塔、一个铜棺、一个琉璃瓶(装有疑似舍利、佛金骨)、疑似玛尼饼、铜钱数枚等文物。2013年11月,卫某伙同张某(已死亡)来到陕西省某县,同谋盗掘建于北宋的泰塔。张某在泰塔四周租了民房,以谋划蒸馍店为掩护,动员被告人卫某某等人接纳挖洞方式盗掘。一个月后,泰塔地宫被打开,卫某某、张某偷取了地宫内的卧佛像、铜棺(内含银棺)、琉璃瓶(内含疑似舍利)、小佛像等文物后撤离了作案现场。

  2015年,卫某和刘某(在逃)、董某(已死亡)商议偷窃陕西省某县的标志性建筑彬塔(又称开元寺塔)。卫某等人租了一处门面房,经由简朴装修、管理营业执照、招收服务员后,名为“川湘食府”的饭馆于同年4月底开业。天天晚上10点左右,卫国玺等人从饭馆卫生间旁边地下向彬塔挖洞,破晓4点左右将挖出的土用塑料编织袋装好用车运走。10月他们将彬塔地宫挖通,并偷窃了石棺、金棺、银棺、铜棺、鎏金棺、铜镜、疑似舍利等珍贵文物。

  经查,该团伙这3次作案共偷窃花卉纹鎏金银棺、双凤纹鎏金银椁、石塔、阿育王塔等一级文物4件,此外另有二级、三级、一般文物等数十件。经陕西省咸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咸阳市中级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卫某等23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构成

  1、罪体

  (1)行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行为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里的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

  (2)客体。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客体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里的古文化遗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

  2、罪责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进行盗掘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处罚

  1、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1]

  2、减轻处罚事由: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3、加重处罚事由: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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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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