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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八次量刑标准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6 14:13:09 人浏览

导读:

卖淫行为是多次数的,是会按照我国刑法中的卖淫罪的相关规定,来对其行为人进行刑事法律处罚的。因为其的次数是构成了多次犯罪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卖淫八次量刑标准是怎样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卖淫行为是多次数的,是会按照我国刑法中的卖淫罪的相关规定,来对其行为人进行刑事法律处罚的。因为其的次数是构成了多次犯罪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卖淫八次量刑标准是怎样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卖淫八次量刑标准是怎样

  刑法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容留卖淫如何认定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三、容留卖淫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五条 [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 [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 [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卖淫行为是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因此对其是要严厉打击的。好了以上就是卖淫八次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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