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怀孕可以告男方什么罪
导读:
很多年轻男女确认关系后会同居,在婚前同居试试看是否适合生活在一起,如果这段时间怀孕了,而男方却不想负责,那么未婚怀孕可以告男方什么罪?如果是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般不涉嫌违法犯罪,仅仅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仅仅可以就孩子抚养问题协商或诉讼解决。
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所以双方当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等法律义务。
如分手,双方直接分开即可。
当然,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或者抚养权纠纷起诉至法院,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为大家介绍的“未婚怀孕可以告男方什么罪”等相关知识,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责任,如果怀孕,男方不构成犯罪,可以要求男方适当的补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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