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一嫌犯持枪劫持3人,什么情况能击毙嫌疑人
导读:
近日呼和浩特时发生了一起持枪绑架劫持3人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持有枪支以及爆炸装置,严重的侵犯到了人质与公众的安全;公安机关为确保安全,果断击毙了犯罪嫌疑人,从而安全解救人质。那么击毙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呢?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呼和浩特市一嫌犯持枪劫持3人,什么情况能击毙嫌疑人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持枪劫持案的具体情况: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发生一起绑架劫持人质案件,犯罪嫌疑人周某持自制枪支和爆炸装置,绑架劫持3名人质,并开枪威胁人质。为确保人质和人民群众安全,晚19时15分许,公安机关果断将嫌疑人周某击毙,成功拆除人质身上的爆炸装置,安全解救人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正在行凶的犯罪嫌疑人,经警告无效,不采取措施可能会造成更大、更严重后果的,警察可以当场使用武器。至于是否要当场击毙,还要看具体情况。如为抢救人质而击毙歹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法律回复:目前我国法律对可以击毙犯罪人员的规定是没有的,我国法律只规定特殊的情况下,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法律回复:在确有必要开枪时,银行押运员可按规定使用武器,不过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规定,银行系统配置的枪支,是守卫金库、押运金银、钞票和有价证券的专用武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一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到了较多人的人身安全的时候,就可以对其采取击毙措施了,但是一定要符合其条件的。好了以上就是呼和浩特市一嫌犯持枪劫持3人,什么情况能击毙嫌疑人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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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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