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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砸车报复怎么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5 07:35:23 人浏览

导读:

有些人会因为一些私人恩怨,从而对他人进行报复,对于有车一族来说,可能会有存在恶意砸车的行为,殊不知,情节严重的,已经构成刑事违法犯罪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恶意砸车报复怎么判刑?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有些人会因为一些私人恩怨,从而对他人进行报复,对于有车一族来说,可能会有存在恶意砸车的行为,殊不知,情节严重的,已经构成刑事违法犯罪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恶意砸车报复怎么判刑?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恶意砸车报复怎么判刑

  恶意砸车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二、关于恶意砸车报复怎么判刑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因南昌深圳的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多次在樟树上下客,侵害了樟树至深圳客运班车承包人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刘某等人的利益,被告人付某甲等人遂商量在本市临江高速收费站指派人员处理串线上下客的情况。

  2014年4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刘某四人乘坐被告人付某甲驾驶的赣C8****小车在本市临江高速收费站蹲守南昌至深圳的客运班车。凌晨4时许,被告人付某丙拿出准备好的铁棍将准备下客的赣A*69**班车一面玻璃砸烂。之后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刘某又追着另一牌照赣AC0***班车到临江圆盘处,被告人付某丙、刘某、付某乙持铁棍、铁锤将正在下客的该班车驾驶室位置挡风玻璃、车前灯、车身6块玻璃砸坏。经宜春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两辆客车损失共计20981元。

  律师解答:

  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刘某因车辆营运纠纷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人民币20981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恶意砸车报复怎么判刑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恶意砸车报复,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刑罚量刑。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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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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