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认定的情形
导读:
自首是我国刑法上的一个能够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的依据,当然能够认定为自首也是很多容易的。有的人为了能够减轻自己的刑罚或者是能够将自己的罪刑轻化而选择向公安机关做自己的假证或者是将一些不存在的事情捏造出来。那么自首认定的情形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自首认定及其相关问题。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要满足自首的条件,才干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
(1)主动投案。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于违法之后,被迫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供认自己施行了违法,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操控之下,等候交代违法事实,并终究承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违法分子主动投案今后,只要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才干足以证明其具有真挚悔罪的体现。所以,能否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建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则,特别自首的建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有必要是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儿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则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拘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现已人民法院判定,正在被执行所判惩罚的人。只要上述三种人,才干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有必要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有必要是自己现已施行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没有把握的违法事实;二是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过在违法性质或许罪名上与司法机关现已把握的罪过不同。
1、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2、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3、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断定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目标: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担任人员。
答案是肯定的,还有机会。自首是我国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自首制度不仅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量刑制度,更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将自首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第二种,准自首,也叫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仍然可以构成自首的。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自首认定的情形及其相关问题。自首认定一般的情况只要是自首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公安机关的破案有帮助的即可。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自首认定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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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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