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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疑难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3 11:22:08 0人浏览

导读: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自首是有从轻处罚的规定的。但是不是自己主动去报案说是自己犯了罪,就构成自首的。那么自首认定疑难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自首认定疑难有哪些
  •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自首是有从轻处罚的规定的。但是不是自己主动去报案说是自己犯了罪,就构成自首的。认定是自首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二、自首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吗自首不仅只有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
  •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主动投案自首的时间:尚未归案之前,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上述时间皆涵盖在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范围之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地点: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非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等个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方式:只要是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就属于自动投案。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方式:1、亲自自首;2、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3、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以及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主动投案意愿:投案行为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这被视为认定自动投案的关键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
  •   自首,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之后,自动去相关部门进行认罪。有自首情节,在判刑的时候是可以申请轻判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认定自首的条件有哪些。希望对大家了解自首有所帮助。

      认定自首的条件:

      一、认定自首的条件一: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二、认定自首的条件二: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

  • 如果有交通肇事行为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自首,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现已由我国刑法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改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上继续为非作歹。自首从轻,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有助于及时侦破案件,正确而迅速的审判,减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投入,有力地惩治犯罪,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稳定。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自首的构成作了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该规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一)自动投案;(二)如实交待所犯罪行,都应该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该条规定,使用于现有的犯罪人,本无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否认定自首...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货物要出入国边境的,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关税,否则就属于走私。那么走私罪有哪些认定标准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对于不同形式的走私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通关走私。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这种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比例比较大。

      (二)绕关走私。即不通过海关监管区而非法绕关走私。如在边境地区直接运输货物进境。

      (三)后续走私。又叫变相走私,指行为人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而后违法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在内地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后续走私。

      (四)间接走私。又称为准走私或牵连走私,它并不直接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

      以...

  • 交通肇事罪认定自首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自首的行为。由于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先由交管部门处理,依据交管部门规定,逃逸人主动或者委托他人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情节。

    第二类,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自首的行为。自动投案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或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2、在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罪行的;

    3、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而后接受处理的;

    4、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并将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5、主动向有关机关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并接受处理的。

  •   开车撞人、交通事故逃逸等行为严重地就会构成交通肇事,不过一般都会交通肇事以后又去自首的。那么交通肇事罪自首怎么认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交通肇事罪自首怎么认定:

      关于交通肇事罪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对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主动投案交代罪行,认定为自首情节无异议。但对于行为人肇事后没有逃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情节,这一问题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鉴于法规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的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没有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视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已构成犯罪,就应按犯罪的原则来处理。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分列的其中一种罪名,分则应服从于总则。《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 我们都知道开车出车祸后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行为中我们也会讨论情节严重与否,那交通肇事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情节严重怎么判?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一、交通肇事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一是交通意外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导致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准则,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1、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准则。导致丧命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意外;导致丧命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2、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准则。“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导致的损害还是不会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做法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做法人的主观恶性与做法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做法人的犯罪做法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导致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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