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笔迹能否使用复印件
导读:
在司法实践当中,为了保障证据的合法、真实,可以对相关证物进行鉴定,那么关于笔记的鉴定能否用复印件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司法鉴定笔迹能否使用复印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高法律意识。
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欠款,并拿出原始书证证明,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实际上是一种抗辩、一种反驳,也是一种事实主张,这种事实主张是未发生的主张,应该提供反证加以证明;
2、由被告申请鉴定,对原告也具有约束作用,假如不是被告签名,鉴定就可揭露原告的骗局,原告就会败诉,这样就是一种公平的分配;
3、另外,欠据是否伪造,双方是非常清楚的,实务中我国有一普遍现象,原告无论提供什么证据,被告均不承认,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被告永远处于一种消极状态,是不公平的,设定这样规则缺乏合理性。
自2002年4月1日其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有相应规定,其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21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人的证据为主的自由证明制度时期、法定证据时期发展到现在的依靠审判人员自身具有的“人类普遍的认识能力”来评断的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对证据的取舍与运用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让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自主作出判断,并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 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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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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