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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喉,故意伤害他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3 18:46:0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割喉严重伤害他人,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其应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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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日,家住宜宾翠屏区的李某,在家门口被3名头戴安全帽的蒙面歹徒割喉,伤口长约10厘米,李某因失血过多昏迷。

  10月6日7点半左右,一名女子在苏州人民路东二路附近一停车场内,遭割喉。女子中刀部位有两处,一处在喉咙靠近下巴的位置,另一处在大腿据了解,女子之前从附近某商场出来,行凶男子也是从商场一路尾随至停车场。不久,男子跑出停车场,沿着东二路往东飞奔去,随后,女子浑身是血地跑出来求救,继而倒地。

  短时间内,两个女孩被割喉致身体遭受严重伤害。这样割喉的行为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者也必须为其行为负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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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三、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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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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