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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努力,规范庭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7:28:19 人浏览

导读:

市一中法院宋勇最近,重庆市人大在考核市一中法院的庭审活动中,对市一中法院部份庭审不规范的问题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市一中法院也因此拿出了强硬的措施,对庭审不规范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整治。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联系观,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市一中法院庭

市一中法院 宋 勇


最近,重庆市人大在考核市一中法院的庭审活动中,对市一中法院部份庭审不规范的问题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市一中法院也因此拿出了强硬的措施,对庭审不规范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整治。
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联系观,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市一中法院庭审不规范的问题,并不孤立地表现为庭审活动这个单一的方面,而是法官素质、法院内部各部门的配合、检察官和律师规范的诉讼行为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的综合反映。
法官的综合素质,是规范庭审活动的重要基础。一次规范的庭审,是法官以法律素养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的集中反映。因此,庭审活动规范与否,首先取决于法官法学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法官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其次,庭审活动是一门语言的艺术,规范的庭审首先表现为庭审语言的规范。法官规范的语言表达,是规范庭审行为的首要标准。庭审活动作为一种专门的社会活动,要求活动参与者尤其是法官,语言表达必须准确简练,音准字正,无口水话、废话,不将生活中不良的、不严谨的、不规范的语言表达习惯,带到庭审活动中去。再就是,庭审活动是逻辑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科学原理在诉讼领域的社会实践。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法官应具有广泛的知识,尤其应多了解与诉讼参与人的思维、心理、行为有关的科学知识,没有这方面的基础,很难科学的把握庭审的技巧,规范庭审行为。
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是规范庭活动的重要保证。一次规范的庭审,仅靠法官个人的高素质远远不够,还需要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其一是,立案部门在案件的受理审查阶段,就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诉讼文书进行规范,避免没有证据清单、证据未装订编页等不规范的立案行为进入庭审,影响庭审活动的规范。其二是,法庭管理部门必须真正树立为庭审活动服务的思想,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开庭前做好法庭设施的配置工作,避免法官穿着象征法律威严的法袍,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搬凳抬椅,四处寻找席位牌等有损法庭威严的现象发生。其三是,法庭警务必须更新观念,做到有庭审就有警务,不以法官申请为必要。但由于众所周知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上述单位与法官不属同一部门,法官对其无指挥权,在审判工作中只能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庭审的规范性。
检察官律师出色的诉讼行为,是规范庭审活动的重要环节。庭审活动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各方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的一项社会活动。因此,各方诉讼参与人参与庭审活动的行为规范与否,也影响着整个庭审活动的规范性。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检察官、律师在庭审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官对检察官、律师不依法着装出庭、不讲普通话、不准时到庭、消极执行法庭指令等不规范的诉讼行为,无法完全予以规制,只能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自行规范。
全社会法制水平的提高,是规范庭审活动的重要因素。我国是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国家,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但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制水平不高和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司法权威在社会上还未真正树立,公民不准时到庭旁听,随意进出法庭,在法庭上接听无线电话,甚至随意发言等违反法庭规则的治而又犯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庭审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法院的庭审看似法院一家的行为,其实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系统工程。要真正规范法院的庭审,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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