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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6:56:00 人浏览

导读:

大足县法院徐晓琴内容提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作为司法民主的制度之一,曾经一度成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但人民陪审制的重要性已趋于弱化,甚至达到了不被看重、名存实亡的地步。立法界、司法界以及学术界对这一制度始终给以关注,围绕它的论争也一直

  大足县法院 徐晓琴

  内容提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作为司法民主的制度之一,曾经一度成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但人民陪审制的重要性已趋于弱化,甚至达到了不被看重、名存实亡的地步。立法界、司法界以及学术界对这一制度始终给以关注,围绕它的论争也一直没有停息。尤其在司法改革渐炙的背景下,陪审制的作用、改革出路及其对于司法公正可能具有的正面意义又重新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索。本文试从人民陪审制的社会价值,目前人民陪审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制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字:人民陪审制 社会价值 现状及弊端 改革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从人民群众中选出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一种制度,是人民群众参加案件审判和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一种重要途径。

  一、人民陪审制的社会价值

  随着民主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参与司法的意识得到加强,这就要求一个现代国家必须为公民参与司法提供足够的渠道。人民陪审制能够扩大审判空间,满足法院职能扩大的需求,提供“司法的公民参与”制度化的手段。

  200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草案的议案的说明》时指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是对审判工作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与审判员的思维可以形成互补。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实践中,陪审员亲自参与办案会真正体会到“坐堂断案”的不易,有助于缓解公众对审判工作的不理解;对当事人而言,有一位不穿制服的陪审员坐在审判席上,他们会感到很亲切,也拉近了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因此,人民陪审制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人民陪审制的现状及弊端

  陪审制作为司法专横的对立物,虽然在我国的司法民主道路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人民陪审制度已经落后于司法实践的要求,我们不得不承认人民陪审制的重要性正逐渐趋于弱化。

  (一)立法上,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行,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完备的人民陪审法。这使得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对他们的监督、制约等都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

  1、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目前一些法院主要是面向社会招聘,条件是:高中毕业以上,政治素质好,热爱审判工作,责任心强,身体适宜审判需要等等,根据这样的条件,由社会各界推荐,然后由法院汇总报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于立法的不健全,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随意性过大,有的陪审员由选举产生,有的由法院聘请,既缺乏严格统一的产生程序,又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从而影响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

  2、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及权利义务方面。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权利义务,导致了人民陪审员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享有应有的权利。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甚至不愿参与的情况。

  3、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方面。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都是公正、公平的象征,在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的同时,我们必须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和管理,而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这或多或少会给司法的公正性带来一定的影响。

  另外,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邀请人民陪审员所涉及的一系列程序问题等还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这些都给人民陪审制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二)实践中,人民陪审制也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对于法律既不熟悉又缺乏实际司法审判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在一起工作时,只好接受职业法官的指导,仰仗法官对于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做出的说明及就案件事实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做出的分析。另外,他们作为普通民众对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具有一种尊敬甚至敬畏的心理,自然就产生了权威趋从心态,所以在讨论并做出裁判时,只能听凭法官决定,这往往使陪审员完全附和于职业法官的意见,陪审员对于案件的看法成为法官意见的翻版,这时的陪审就仅仅成为一种陪衬。

  2、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 由于没有统一的选任标准,导致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付于的责任,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或是怕麻烦,怕得罪人,没有真正把陪审工作当作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3、人民法院重视不够。法院基于经费和简约、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人民陪审制还不够重视。

  所有这些因素使得人民陪审制仅仅成了人民司法的旗帜,只具备了象征意义。

  三、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呼声渐炙,人民陪审制又从淡忘的视野中显现出来,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的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保留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在审判中的“当家作主”,可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所以应当保留。二 是“废除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已走完了它应该走过的历程,它的存在已无实际意义,应当逐步加以取消。三是“改革完善说”,认为应在正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础上,对它进行改革和完善。在上述的三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尽管人民陪审制存在着许多缺陷,但我们不能全盘否定它。我们应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制度发展的新方向,不断地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使其在司法民主的道路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事实上,我国陪审制度今后的改革方向,应首先在立法上对人民陪审制加以确认,对包括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法、途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1、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行一案一选任的制度是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基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每一届任期内根据法律预设的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制定符合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名单,由法院采取差额或者等额方式抽签选出陪审的候选人,控辩双方可以通过行使申请回避权保证非职业法官能够为控辩双方所信赖。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设置应有利于民众广泛参与,不宜限制过严。

  2、赋予人民陪审员以职务豁免权。对于非职业法官,应当同职业法官一样,给予其相应的职务保障,使其在履行职责中能够根据良心和社会正义的准则对案件是非做出独立的判断,防止其受到包括职业法官在内的人施加的不当影响,所以立法上应当制定一些与人民陪审员职责相当的豁免权。

  3、对民众参与司法应有刚性规定。民众参与司法,如果可有可无,则可能会因法院不愿实施这一制度而形同虚设,因此法律应当对民众参与司法做出刚性规定或者既有刚性规定(某些案件必须适用陪审的“法定陪审制”)又有柔性规定(某类案件经被告人请求适用陪审的“请求陪审制”),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得以实行。

  4、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法院外非固定审判队伍,对其监督、管理应同对职业法官的管理相衔接。首先,应列入人大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范围;其次,明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第三,由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

  另外,由于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本职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必然会影响其本职工作,所以立法上还应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补贴标准及邀请人民陪审员所涉及到的一系列程序问题。

  (二)实践中,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我们还可以选择性地引进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例如:陪审员不再以个人的身份陪审案件,其陪审活动应为陪审团的具体行为;陪审员的职能应集中到案件事实上,即:这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法官则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即:对这一案件事实应适用什么法律条款。这种分工不仅明确了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权利与义务,也打破了过去那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联合”审理案件的混乱局面,有力地规避了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陪而不审”的尴尬状态。当然在引进西方先进制度时,我们应注意密切结合中国的国情,要避免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全盘西化。

  (三)人民陪审制的改革、发展还离不开一个重要因素??宣传。我们在赞叹西方陪审制度先进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西方的陪审制是经过漫长岁月的演变和发展而来。从陪审制的变迁史上可以看出,作为司法民主的一项具体制度,其在现实中真正发挥作用是需要长期的民主传统的培育和沉淀才能实现的。我国的司法民主传统还很缺乏,实行陪审制的历史又非常短暂,且一直都没有摆脱“工具”的角色。所以在人民陪审制的改革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司法民主”的宣传,使“司法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其意识到人民陪审制对于民主司法的重要作用;使人民陪审员能以一种“主人翁”的心态参与到庭审中,积极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也使人民法院能够从各方面更加重视人民陪审制。

  人民陪审制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特别是现在,人民陪审制改革已经跨出了第一步,这一步既是开端,也是关键,各级法院都在探索人民陪审制的新道路,我们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进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使其在未来的司法审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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