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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不得兼任非国家机关的单位职务于法无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3:18:49 人浏览

导读:

一、实习律师不是律师。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规范执业律师行为规范的法律,实习律师并无律师资格,只是为未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而实习的被雇佣者。《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

  一、实习律师不是律师。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规范执业律师行为规范的法律,实习律师并无律师资格,只是为未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而实习的被雇佣者。《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实习律师没有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因此不是律师,实习律师是口语称谓,而非法律术语。故而,要求实习律师达到律师的执业规范要求,以及认为实习律师也是律师,实习律师的职业禁忌应绝对遵循《律师法》对于律师职业的要求,是极为荒唐的。

  二、《律师法》未规定实习律师不得兼职。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以上是《律师法》提及实习的仅有两处,分别是立足执业律师条件及管理执业律师的律协的职责的角度,谈及申请律师人员的实习活动,由于实习律师的具体任职规范不是《律师法》探讨及规范的对象,所以,当前国家并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不得兼职”的严格的规定。

  三、公务员任职期间不得兼职实习律师。《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那么公务员是否可以兼任实习律师呢?《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即,公务员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实习的律所属于“其他营利性组织”范围,故而,公务员任职期间不得兼职实习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必须停止律所实习活动。

  四、旧的《律师法》允许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外的他人兼职执业律师。其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故而,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不得兼职律师的法律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二款中,全国律师协会对 “从事科研、教育”的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了允许兼职的例外。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的不排斥非国家工作人员兼职的范畴,非常卑劣地一变而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即,一面承认未为当时《律师法》所禁止不得兼任的群体的、可以兼任执业律师的合法性,一面通过该条款放开科研教育机构有关人员的兼职禁忌,却摧毁依法本可以兼职的群体实现兼职的路径。

  五、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仍然延续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执业律师不被禁止的惯例。2001年《律师法》第十三条化解为新律师法的第十一、十二条,一方面规定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一方面沿用新《律师法》颁布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照顾性地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这里实际是放松了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兼职执业律师的严格禁忌,公务员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兼职执业律师。我们很难想象,一些法学流氓与律协专家一面大肆“放开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职的禁忌”,一面却将法律没有规定兼职禁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兼职执业律师的权利,给予无情的扼杀。

  六、实习是学习、学习不得兼职,体现了律协“非人道”的管理方式。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根本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该霸王条款恰恰出于道貌岸然以维护律师权益面目出现的全国律协之手。以空穴来风地强加《律师法》所没有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兼职执业律师的禁忌,并转而以要求执业律师的高度,要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间,不论其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概不准其兼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该规定的直接效果就是制造“想执业、先失业”,断其退路,以方便律协与政法机关控制。贯彻全国律协的规定,许多地方进一步规定“申请实习人员与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是一种实习学习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实习律师”的“想成长、先无偿”的氛围,完全不顾及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维持实习活动及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的保障。

  综上所述,禁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及法律没有禁忌可以兼职执业律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以及兼任申请律师执业许可前的实习活动,应当是全国律协精心策划的损害律师成长的活动。全国律协不是政治性组织,也不是政府机关或立法机关,只是一个会员组织而已,却竟然设置了法规或政府规章不能设计的、专门针对本组织会员设计兼任禁忌的制度,其用心叵测,难以想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兼任非国家机关的单位职务,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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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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