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司法建议
导读:
论文关键词:刑事追诉期限规定以及量刑违反刑法规定的等。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理由应当严格限于:1严重犯罪漏判的,即原判证据不足判为无罪,后来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被判无罪的人确实实施了严重犯罪。2由于以下两种情形导致错判无罪、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被判决人方串通证人、鉴定人作伪证、虚假鉴定的⑦。笔者赞同此观点。首先,该观点对再审理由进行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理由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理由的区分;其次,该观点细化了再审理由,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改革再审的审理方式
我国法律对再审的审判方式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据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但对如何审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为了法律体系的完整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再审案件应当和一审、二审案件一致,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但考虑到问题解决的渐进性,可对再审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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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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