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电台记者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导读:
核心内容:刘某冒充电视台记者以维权为由进行诈骗,何谓诈骗?诈骗是一种骗取公私财物的手段,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诈骗罪最高可判至无期徒刑,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因王老板正因涉嫌销售仿冒商品被当地执法部门查处,其十多名同乡亦因此事与人发生打斗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得知此事后,自称某知名电视台栏目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兼记者的刘某声称可以通过自己的栏目为王老板“伸冤”,对该事件进行新闻采访和维权报道,向当地施压以免除处罚。然后,王老板出资40万元,由刘某带领其拍摄团队到达当地进行拍摄。该团队使用的拍摄器材、采访车均印有某知名电视台的标志,先后采访了好几家商户,甚至前往了当地执法机关了解案件。可是,当刘某带着拍摄团队离开后,王老板却一直没有等到所谓的报道,更没有等到所谓的维权成功。后来,王老板向广州警方报案。据了解,刘某(男,湖南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开设的一间广告公司与某电视台节目组相关广告公司有合作关系,刘某本人及其员工并无记者证与采访资格。刘某为了冒充某知名电视台团队,仿冒制作了采访证、工作证、牌匾以及网站,并对外声称自己为该电视台驻广州办事处主任,以制作宣传片、节目赞助、拉广告等名义进行诈骗。
法律快车法律知识拓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要件: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主体要件: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严厉打击冒充军人招摇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那么,招摇撞骗罪是如何认定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详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