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违规放贷7.46亿获刑14年
导读: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某支行高管冯某,伙同领导违规发放贷款7个多亿后,畏罪潜逃13年被抓获(本报去年10月27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他违规放出的贷款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追回。
48岁的冯某大学文化,案发前,他先后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某支行的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的相关工作。据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某伙同行长霍某(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检方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冯某为自己辩解说,正常情况下银行的贷款都必须要通过信贷部专门办理,便于上级银行监管,但是行长霍某特意以资金部名义开了专户,专门用于吸收高息存款及高息贷款,而贷款的审批、资金去向等,全部都由霍某一人说了算,他只是在执行霍某的指令。检察官说,这些违规发放的贷款基本谈不上有贷后管理,因此这些已发放的“高利贷”中,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而冯某和霍某违法发放贷款,显然有悖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色,冯某作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明知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却仍与霍海银设置账外账,不做贷前审查,无视放贷风险,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已完全背离了自身所应履行的职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他的无罪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认定冯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而该行行长霍某,被认定侵吞公款7000万元,挪用公款10.5亿余元,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20多亿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同时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已于2004年被判处死刑。目前冯某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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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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