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法案例 > 爱狗人士不满狗主人领养条件 “抢狗”被判归还

爱狗人士不满狗主人领养条件 “抢狗”被判归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01:22:53 人浏览

导读:

一名爱狗的公益人士为一只古代牧羊犬找到新家后,觉得养主的条件并不适合养狗,因此将狗抱走拒不归还。养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000余元。女子打官司讨牧羊犬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养主领养是合理合法的,

  一名爱狗的公益人士为一只古代牧羊犬找到新家后,觉得养主的条件“并不适合养狗”,因此将狗抱走拒不归还。养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000余元。

  女子打官司讨牧羊犬

  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养主领养是合理合法的,该公益人士应归还。

  段女士称,她与崔某相识。2011年7月6日,崔某称带段女士家的狗出去玩至今未能归还。段女士与崔某多次沟通,崔某均不同意归还,还找各种理由不让其看狗。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崔某返还古代牧羊犬一只,价值2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95元。

  公益人士为狗抱不平

  “这只牧羊犬本来就是我的,不同意返还。”法庭上崔某说,自己是一名收养流浪狗的公益人士,自费为流浪狗租赁场地,提供食物。2009年2月9日,崔某饲养的狗生了一只古代牧羊犬,她在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办理了纯种犬鉴定书。

  2010年4月,经人介绍,崔某与段女士相识。段女士表示愿意抚养此牧羊犬,约定崔某可监督段女士对狗的抚养情况,如果饲养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改变狗的生活条件,崔某可收回抚养权。

  崔某称,后来她发现段女士没有正式工作,住所也不适合养狗,并且不让她探视狗的饲养情况等。崔某多次提出将狗返还,段女士一直拒绝,所以才将狗带走。

  法院判决还狗不赔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段女士经崔某同意,从崔某处领养古代牧羊犬一只,并已办理狗证,且狗证的养犬人登记为段女士。因此,狗已经为段女士所有。而崔某将狗从段女士处带走,为狗重新办理狗证并拒绝返还,实为不妥。段女士要求返还狗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未支持其他诉讼请求。

  崔某声称的与段女士之前关于狗的生活条件约定,并无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判决崔某归还段女士该牧羊犬。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