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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讨债不成杀人碎尸 提着头颅上公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00:45:53 人浏览

导读:

4000元债务引发杀人碎尸

  重磅追踪之市区福星小区天台碎尸案

  4000元债务 引发杀人碎尸

  两凶手事先备好工具,向被害人讨债不成就下毒手,一审分别被判死刑和死缓

  残忍杀人分尸,再抛尸于3个地方,抛尸时甚至提着死者头颅坐公交车……

  这是去年“市区福星小区天台碎尸案”的案情(本报去年6月27日、7月17日曾报道),可谁能想到,下如此毒手的动机,竟然是4000元的债务纠纷。

  凶手刘某龙和被害人冯某庆原本合作做有偿捐肾中介,因冯某庆想单干,刘某龙就想把借给冯的4000元钱讨回来,但冯某庆不还。于是,刘某龙约上同伙孙某明,备好杀人工具再次去讨债,讨债不成后残忍杀人分尸。刘、孙两人抛尸后,还曾约定“谁被抓谁扛着”,但刘某龙落网后,在看守所内又供出孙某明。

  日前,漳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龙与孙某明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

  杀人:

  事先备好工具 讨债不成就杀人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龙和被害人冯某庆合伙做器官移植中介,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刘某龙供认,两人合伙做有偿捐肾中介,冯某庆负责联系、组织肾源,他再联系买家。起初冯某庆没有钱,平时生活费用都是刘某龙先出资,冯某庆还向刘某龙借了4000元,到了去年4月底,冯某庆想单干,刘某龙就想将钱讨回来。去年5月3日和4日,刘某龙向冯某庆讨钱,两人为此发生争吵。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4日,刘某龙向孙某明提起冯某庆欠钱不还,孙某明表示愿意帮他讨钱,两人共谋如果冯某庆不还钱就教训他,如果反抗就将他杀死,两人还一起准备匕首、绳索。

  次日上午10点多,刘、孙两人带着作案工具,来到胜利西路一租房,要求冯某庆还钱,因讨要欠款未果,刘某龙就用绳索勒住冯某庆的脖子,孙某明则用匕首刺向冯某庆,但匕首被打落在地,刘某龙见状,一手用绳索勒住冯某庆的脖子,一手掏出匕首捅刺冯某庆的肩部、颈部,致其不能动弹后,两人将冯某庆拖到卫生间。经法医鉴定,冯某庆死亡原因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分尸:

  尸块抛在3个地方 约定谁被抓谁扛着

  庭审现场,刘某龙供述,他和孙某明将冯某庆杀死拖到卫生间后,两人就商量分尸,外出购买钢锯、锯条、塑料袋等工具,先由孙某明用钢锯分尸,刘某龙再外出购买行李箱。

  孙某明供述,他用钢锯分尸时,没锯几下锯片就折了,刘某龙买完行李箱回来后,见状就要他到卫生间外,将三四个塑料袋套在一起装尸块,刘某龙则进卫生间用匕首分尸,分好的尸块装进塑料袋。他们将冯某庆的尸体分成八部分,分别装进塑料袋和行李箱内。

  随后,两人一起将尸块抛于芗城区高坑村一水沟内、芗城区福星公寓4幢楼顶,头颅则由孙某明一人丢在龙文区的龙文塔内。孙某明称,过后两人约好,谁被抓就由谁扛着,不能供出别人。

  判决:

  两犯获严惩 一死刑一死缓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龙、孙某明经预谋后,向冯某庆讨欠款,在讨债不成的情况下相互配合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共同犯罪。两人还将尸体进行肢解,并抛于不同地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刘某龙提起犯意,准备作案工具,是杀人、分尸、抛尸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孙某明积极参与预谋,一同准备作案工具,杀人过程中与刘某龙相互配合,并参与分尸、抛尸,综合作案,孙某明亦是主犯,但作用和地位稍次于刘某龙。刘某龙归案后虽然能揭发同案犯,但不足以对他从轻处罚。

  漳州中院一审判决刘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人还应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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