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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00:16:18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察微析疑,深挖细查,依法立案监督了一起劳动教养的刑事案件。不久前,开发区院刑事检察科的检察官们在对该区公安机关科所队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辖区人员汪支远于2011年6月25日12时许,窜至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

  近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察微析疑,深挖细查,依法立案监督了一起劳动教养的刑事案件。

  不久前,开发区院刑事检察科的检察官们在对该区公安机关科所队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辖区人员汪支远于2011年6月25日12时许,窜至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刘庄社区玉龙招待所101房间盗窃刘某乳白色女士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60元,美金50元,化妆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6月27日12时许,其又窜至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官庄社区黄某家中盗窃自行车一辆。

  该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汪支远系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不予悔改,又两次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现又继续盗窃,并实施了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按刑事案件办理。而此时汪支远却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该院遂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很快,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目前,汪支远已被该院依法批准逮捕。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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