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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麻阳首例入户盗窃案被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00:05:27 人浏览

导读:

怀化新闻网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罪名的较《刑法》增加

  怀化新闻网讯 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罪名的较《刑法》增加了“入室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

  近日,经麻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杨某入室盗窃一案,已经由麻阳检察院受理。这是该院《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受理的首例入室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44岁,凤凰县人,长期居住在麻阳。2011年10月11日凌晨,杨某窜至麻阳绿溪口乡一村民家中进行盗窃,盗窃得手后,被主人滕某爱人发现,杨某迅速逃离现场,滕某立即追赶,后在邻村一马路边上将杨某抓获,被移送到公安机关。杨某一共盗得长虹手机(鉴定价格400余元)及现金几十元。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滕代悦说:“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室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符合盗窃罪,这加大了对盗窃案的打击力度,也避免了过去因取证不足不能定罪的尴尬。入户盗窃比一般的盗窃更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仅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存在威胁。随着群众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了解,入户盗窃、街头扒窃等侵财案件必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稿源:怀化新闻网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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