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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法收取工程中标单位赞助费构成单位受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23:30:04 人浏览

导读:

案情被告人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学。被告人李某,系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学校长。被告人周某,系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学后勤副主任。2001年1月,重庆市南岸区教委、计委批准南岸区某小学危改扩建教学楼项目的立项,批复:项目总投资人民币220万元,其中政府专项拨款人民币170

  案 情

  被告人重庆南岸区某小学。

  被告人李某,系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学校长。

  被告人周某,系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学后勤副主任。

  2001年1月,重庆市南岸区教委、计委批准南岸区某小学危改扩建教学楼项目的立项,批复:项目总投资人民币220万元,其中政府专项拨款人民币170万元,该校自筹人民币50万元的建设资金。为了解决学校的资金缺口和改善学校的教学设施,被告人周某提议,被告人李某决定,要求投标单位预交人民币30万元的保证金并要求中标单位为该校赞助人民币20万元支持办学,但该校没有把要求中标单位提供赞助费的情况,向其主管机关南岸区教委汇报。2001年11月21日,该校报请南岸区招标办批准同意后,登报发布了公开招标的消息,有六家单位前来竞标,与该校达成了愿意预交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并承诺中标后为该校提供赞助费人民币20万元用于办学的协议。2001年11月底至12月初,六家单位分别向某小学递交了书面承诺书和交纳了保证金30万元。为了及时退清未中标单位缴纳的保证金,该校决定将所收取的保证金违规以周某私人名义存入银行。尔后,各参投标单位按规定交纳了各自的投标书。2001年12月18日,该校项目工程在南岸区招标办、区教委、区公证处、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情况下,经过公开评标、开标,重庆市九龙坡元明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元明建筑公司)从南岸区招标办获得中标。开标后,该校及时退还了未中标单位的全部保证金,且退还了中标单位元明建筑公司的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的另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作为赞助费给付了该校。该20万元一直存在周某私人的银行存折上。事后,该校用赞助费中的5万元预订多媒体电教设备一套,用赞助费中的10万元用于该校正在施工的教学楼工程。案发后,该校退出人民币10万元。

  评 析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学利用工程招标之机,集体研究帐外收取赞助费20万元,该学校构成单位受贿罪。李某系某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工程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其理由如下:

  1、南岸区某小学在招标过程中附加条件收取赞助费,是违法行为。招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过程中不得附加条件,该校在招标过程中收取赞助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其行为违法。

  2、南岸区某小学收取赞助费存入私人帐户,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87条第二款规定:“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这里“回扣、手续费”不能狭义进行理解,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都应该予以认定。本案中,虽然该校收取的是赞助费,不是回扣费、手续费,但该校采取的是违法方式获得的赞助费,且该款未入单位帐,应属账外收受的违法款项,应按单位受贿罪论处。

  3、南岸区某小学收取赞助费不是用于私利,其犯罪动机并不影响犯罪构成。该校收取赞助费用于学校公共设施的建设,其主观动机是好的,但犯罪动机并不影响犯罪构成,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学收取工程中标单位的赞助费20万元,用于学校建设及添置教学设备,其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不应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李某、周某的刑事责任。该校将获得的赞助费存入私人帐户,其行为违犯了财经管理制度,系违规行为。其理由如下:

  南岸区某小学收取的是捐资助学的赞助费,而不是贿赂款。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资助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均对学校教育基础建设作出规定,教育建设投资由政府负责筹措,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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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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