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过度保养 可拒付额外费用
导读:
案例:
马某所用的车因刹车不灵活,开到一家修理店。修理人员简单察看后告诉他说:你的车已经到中修时候了,是否接受中修保养?马某表示只修理或更换刹车片,其它不用管,并将车放在修理店,约好第二天早上取车。
翌日早上,马某取车时修理人员告诉他,刹车片老化,已经更换新的;同时,为确保刹车安全,还对与刹车相关联的线路、油泵均做了保养。其保养费用共计560元。马某认为,当初已明确告知“只修理或更换刹车片,其它不修”,怎么又出来个560元的保养费?对此,马某可否拒付?
维权提示:
该修理店擅自保养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意思自治原则,马某可以拒绝支付费用。
马某将车开到修理店修理,双方即形成一种修车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双方口头达成的修理协议是:“只修理或更换刹车片,其它不用管”。那么依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的订立是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单方的一厢情愿并不能成立合同,当然也不能发生合同的效力。
而且《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所以,本案修理店的擅自保养行为,明显属于单方行为,是没有合同效力的,马某完全可以拒绝。
综合点评:
要防止修车店的“歪招”,避免和减少修车纠纷,有车族还应格外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尽可能地签订修理、保养合同或将口头达成的修车协议予以录音,以备日后发生争议时佐证;二是尽量现场监督,不当甩手掌柜;三是不但要会开车,更要了解些常见的设备及修理知识;三是了解保养、修车及常用配件的品牌、价格,多一些货比三家,以免花费大头钱;四是出现纠纷时,要多多收集证据,对把握不准的纠纷,尽量避免争吵,多寻求法律上的帮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杨学友)
文章推介:2011最新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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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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