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被查封财产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导读:
李华高与李某良是从小玩大的朋友。2006年,李华高在大涌镇开设了一间李杰成制衣加工厂,并获得较好的收益。见状,李某良就跑来和李华高合伙,并于2008年5月投入30万元,将原制衣厂的规模扩大。不料,由于受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该制衣厂此后一直不景气。同年10月,李某良提出退股。经双方协商,李华高以总额22万元收购李某良的股份,其后,李某良退出,制衣厂仍由李华高独自经营。
但是,李华高并未如期将款项全额支付给李某良,2009年,李某良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赢得诉讼。2009年4月13日,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对李华高经营的制衣厂的平车、打边车等一批财物进行查封,以保全申请执行人李某良的债权。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所扣押的生产用具李华高仍可正常使用。
2009年12月29日,李华高在未告知法院和李某良的情况下,私自将上述财物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河南人姚某钢。2010年4月16日下午3时许,李华高到大涌公安分局旗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李华高的亲属已向李某良赔偿所欠余款6.4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华高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昨日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后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李华高有期徒刑7个月。
李华高承认,自己只是小学毕业,不懂法,事前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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