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犯诈骗罪
导读:
刑事判决书
(2010)金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84年11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系石化公用事业公司供电所职工,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7、8月间,被告人吕某谎称能够介绍被害人张峰在其单位工作,并以需要钱疏通关系为由,先后在本区石化隆安路吉享客店、卫清路姹紫嫣红四楼KTV、石化贸中32铺分三次共骗得张峰现金人民币8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后被告人吕某将人民币8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峰。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峰的陈述,证人张椿杰、朱保卫、吕志钊的证言,被害人张峰提供的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 艳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