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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犯诈骗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7:36:28 人浏览

导读:

吕某犯诈骗罪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金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84年11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系石化公用事业公司供电所职工,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8日被取保

吕某犯诈骗罪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金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84年11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系石化公用事业公司供电所职工,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7、8月间,被告人吕某谎称能够介绍被害人张峰在其单位工作,并以需要钱疏通关系为由,先后在本区石化隆安路吉享客店、卫清路姹紫嫣红四楼KTV、石化贸中32铺分三次共骗得张峰现金人民币8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后被告人吕某将人民币8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峰。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峰的陈述,证人张椿杰、朱保卫、吕志钊的证言,被害人张峰提供的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 艳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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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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