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a犯贩卖毒品罪
导读:
张a犯贩卖毒品罪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闸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因本案于201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张**在本市共康三村***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0.85克海洛因贩卖给刘**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又从被告人张**的身上查获0·51克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刘**、刘礼涛的证言和刘**的辩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本院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张**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0年8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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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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