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法案例 > 被加刑7年 被告喊冤称法院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加刑7年 被告喊冤称法院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9:28:45 人浏览

导读:

因涉嫌盗换美金,两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二审刑事案件有三种处理结果: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同时,还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因涉嫌盗换美金,两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二审刑事案件有三种处理结果: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同时,还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那么,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呢?对此,法律界不同意见之间发生了碰撞。

  暨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杜宝庆认为,按照理论,为了维护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程序至上的理念,“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应该同样适用于重审案件。但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他认为,对于一审罪名不当的案件,更恰当的做法应是二审直接改判不加刑,判决生效后再由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爱斌则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该案定性为盗窃罪确实比较合适。而且,对盗窃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对被告人的量刑最少都是10年有期徒刑。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案件发回重审加重刑罚的情况并不少见。二审法院为了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为自己审理后不加重刑罚而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是实践中常见的操作。如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贾秀军,一审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贾秀军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认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后,贾秀军被改判五年。

  另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之所以设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了防止给被告人上诉带来实际风险和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而引起思想顾虑,不敢充分行使上诉权,故法律规定二审不得因被告人方上诉作出比一审对被告人更加不利的二审结果。“上诉不加刑”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和原则,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遵守,这是没有异议的,但却存在准确理解和适用该原则的问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