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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1:33:41 人浏览

导读:

原公诉机关: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耀平,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东泉镇遮胡村村民。2001年8月15日因涉嫌投毒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遥县公安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帅月贵*、*王熙泽,山西恒帅

 原公诉机关: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耀平,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东泉镇遮胡村村民。2001年8月15日因涉嫌投毒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遥县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帅月贵*、*王熙泽,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耀平犯投毒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莲、霍文清、霍文忠、霍壮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02)晋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霍耀平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上半年,被告人霍耀平因本村治保主任霍本豪多次训斥该放羊时让羊啃了庄稼,但认为是自己同本村妇女阴莲花的奸情,引起同与阴莲花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霍本豪不满的缘故,即产生了报复霍本豪的恶念。2001年7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霍耀平趁霍本豪外出之机,窜入霍本豪家厨房,将半小瓶氧化乐果农药倒入一个碗内。次日早,霍本豪及妻子杨绍莲使用了倒有农药的碗而中毒,后经抢救脱险。2001年7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霍耀平再次窜入霍本豪家厨房,将一包“闻到死”鼠药倒入盐钵内。第二天早7时许,霍本豪及妻子杨绍莲食用被投毒的食盐后出现中毒症状,杨绍莲脱险,霍本豪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晚10时许,霍本豪的二弟霍本华、三弟霍本建、长子霍文清、次子霍文忠、女儿霍状清、儿媳任红红、孙女霍鑫娜等人因吃了盐钵内的盐炒的菜而中毒,后经抢救脱险。

  原判采信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阴莲花、李秀珍、杨绍莲、霍本华等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霍耀平的有罪供述等。据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霍耀平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4000元整。

  上诉人霍耀平上诉称:①没有想毒死被害人的意思;②认罪态度好。其指定辩护人称:一审法院定投毒罪不妥,应定故意杀人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霍耀平犯投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村支书霍本富的报案材料称:该村治保主任、党小组长霍本豪于2001年7月31日早晨9点多死亡,晚上10点多钟霍本豪家8个人全部恶心、呕吐,可能是中毒。

  2、证人阴莲花证言:证实阴莲花曾与霍本豪、霍耀平有过不正当两性关系。霍耀平曾在阴莲花的小卖部买过氧化乐果。

  3、证人李秀珍证言:证实2001年7月27日左右的一天,霍耀平从李秀珍小卖部买了两包“闻到死”鼠药。

  4、被害人杨绍莲陈述证实:2001年7月31日早上,其到自己家厨房冲鸡蛋搁盐时,发现调料旁边放着一个“闻到死”药袋,该没在意便扔到灶底下。后与其夫霍本豪喝了鸡蛋汤后,出现恶心、呕吐,霍本豪当天死亡。并证实,2001年7月22日,该与霍本豪还出现过头晕、恶心等中毒现象。

  5、被害人霍本华等七人陈述:均证实2001年7月31日晚,霍本豪死后,家里人回来帮忙,在霍本豪家吃过饭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均被送医院救治。

  6、证人王钦亮证言证实:2001年7月23日,霍本豪去平遥东泉中心卫生院说自己恶心、呕吐,王钦亮认为霍本豪是中毒,并给霍本豪输了液。2001年7月31日晚,霍本豪家的八个人到中心医院救治,该八人均是中毒症状。

  7、平遥县东泉中心卫生院对霍本建等八人的输液记录,证实当时该八人中毒的情况。

  8、平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霍本豪系食用含有毒鼠强的鸡蛋汤后中毒而死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死者胃内容物、死者心血、死者吃剩的鸡蛋汤、中毒者呕吐物、中毒者吃剩的馒头、炒菜,死者家中提取的盐钵中均检出毒鼠强。从所送剩菜汤以及死者家提取的面粉中未检出毒鼠强鼠药。

  10、平遥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从馒头中检出毒鼠强,是因当时提取馒头时,馒头是浸泡在炒菜中的,故分析馒头是因浸泡在有毒的菜汤中受污染而含有毒鼠强成份的。

  11、现场勘查笔录:中心现场位于死者霍本豪家的厨房。

  12、物证照片。

  13、提取笔录:根据霍耀平交待,公安人员于2001年5月15日在霍耀平家里间灶台下,提取氧化乐果半瓶;在霍本豪家提取到杨绍莲7月31日冲鸡蛋时使用的碗及残渣;根据霍耀平交待,在一粪堆上提取到一粽色玻璃小瓶(系其第一次投毒时所用)。

  14、上诉人霍耀平有罪供述。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霍耀平两次窜入霍本豪家中投毒,致霍本豪死亡及其家八人中毒,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确已构成投毒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霍耀平的上诉理由以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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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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