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拒不停车乘客跳车受伤:如何定性
导读:
案情:今 年3月,出租车司机甲路过一公交车站招揽顾客时,发现某女乙(17岁)在等车,就招呼她坐自己的出租车,并言明跟公交车一样价:一元。乙上车坐在副驾驶座 上。甲主动与其聊天,到了一个路口,按照乙的指示,本应向左拐,甲却没拐,继续朝前开,并跟乙解释说,他的车是黑车,左拐的那条路线有人查车,从前面绕一 下再拐向乙要去的地方。结果到了再一次该拐之处,甲仍旧朝前开,眼看着已快驶出城区,乙反复申明要下车,甲置之不理。无奈,乙从车窗爬了出去。甲驾车逃 走。经鉴定,乙为轻伤。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在乙上车伊始,甲就与其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由甲对乙进行民事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在乙反复要求停车的情况下置之不理,在一段时间内剥夺了乙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乙跳车致其轻伤的后果,所以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甲的行为是导致乙跳车并摔成轻伤的直接原因,甲依法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本案已构成犯罪,超出了民事赔偿的范围。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本案中乙受轻伤的结果表明,该行为已达到了定罪所要求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第二,本案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没有规定具体的起刑点条件,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都是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罪量刑的。本案中,甲对乙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很短,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三,本案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甲的行为与乙跳 车并摔成轻伤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甲在乙上车伊始就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这是其所从事职业的要求。而本案中,司机甲不但没 有履行保护乘客乙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反而故意将乙拉往其不愿意去的地方,并拒不停车,以至于乙在人身安全有可能陷入危险境地的情况下,被迫选择爬窗跳车, 摔成轻伤。
其次,甲对于该案的发 生具有间接故意的心态。如前述,对于一个年轻女性来说,坐在一个陌生男子的车里,后发现路线不对,在多次要求对方停车而对方执意不从的情况下,极端恐惧以 致翻窗跳车确乃被迫无奈的选择。甲在乙反复申明要下车的情形下,理应认识到其危险性,但却听之任之,也就是说,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甲在乙跳车后,驾车逃走,不顾其死活的行为,也间接反映了他“做贼心虚”的心理。所以,前后联系起来看,甲对于乙跳车致伤后 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间接故意心态。 [page]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北京市密云县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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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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