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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14:57:36 人浏览

导读:

新闻晚报晚报讯数个月时间内,一七浦路小老板在自己经营的四个门面中出售假冒LEVIS品牌牛仔裤1.45万余条,销售金额近70万元。近日,市二中院判令钟某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侵犯原告xx公司LEVI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新闻晚报

  晚报讯数个月时间内,一七浦路小老板在自己经营的四个门面中出售假冒LEVI’S品牌牛仔裤1.45万余条,销售金额近70万元。近日,市二中院判令钟某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侵犯原告xx公司“LEVI’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

  2004年7月起,七浦路商铺业主钟某某从广州购入大量假冒的品牌牛仔服装,在七浦路的超某某服装批发市场、兴旺国际服饰城内的四个门面进行销售。至2005年3月被查获时,钟某某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牛仔服装3.8余万条(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5余万元,其中假冒LEVI’S品牌牛仔裤1.45万余条,销售金额近70万元。2005年4月,公安机关从钟某某位于天潼路一仓库及超某某服装批发市场的门面内查获假冒的品牌牛仔服装2.86余万条(件),其中LEVI’S牌牛仔裤1.2万余条。去年1月,法院以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缴获的赃物。

  市二中院认为,xx公司是LEVI’S商标的注册人,其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钟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劣质牛仔服装,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法院在综合考虑“LEVI’S”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告销售、库存的侵权商品数量后酌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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