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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方量刑参与探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8:03:37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审判组织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永恒主题。基于刑事诉讼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对弱小的被告人进行的追诉活动,几乎所有法治国家均以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

  根据我国审判组织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永恒主题。基于刑事诉讼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对弱小的被告人进行的追诉活动,几乎所有法治国家均以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在这一点上,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无法与之相提并论。但应当注意,刑事审判包括定罪与量刑两个过程。在量刑阶段,法庭应当允许被害人与被告人平等地参与量刑过程。这是因为:首先,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被害方的权益直接受量刑结果影响。量刑阶段,被告人与被害人基本处于平等地位;此时就应当赋予作为“当事人”的被害方量刑参与权,允许其对量刑结果施加有效影响。其次,在量刑过程中,公诉方与被害方的诉讼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被害方有独立的量刑请求;赋予被害方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有助于加强其对量刑结果的接受度,息诉息访。作为国家利益和法律利益的代表,公诉方追求的是公正、与罪行相适应的刑事处罚;而被害方代表个体的诉讼利益,有可能因仇恨、报复心态而希望从重量刑,但也有可能因怜悯、宽恕心态[2][2]而请求从轻量刑。因而赋予被害方量刑请求权既能平复其受伤心理,也能使其从不同视角获知对被告人量刑的评判信息,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请求抗诉与上访问题。再次,被害方参与量刑过程可以保障法官全面获取量刑信息。量刑过程中,公诉方主要关注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甚少关注被害人的有关情况,辩方更不用说。因而,对于被害人受到的犯罪侵害后果、犯罪对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被害人遭受的精神伤害等问题,只有允许被害人一方亲自参与量刑过程,当面陈述这方面的事实和信息,法官才有可能全面掌握量刑信息。[3][3]最后,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看,随着“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兴起,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情况日益普遍。至1995年,美国所有司法区都允许在量刑程序中运用“被害人影响陈述”证据,少数司法区允许运用被害人的意见证言。[4][4]在英国,被害人善意作证程序也得到了采纳。因而赋予被害人量刑参与权也是适应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要求。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赋予被害方量刑请求权,允许其在量刑程序中陈述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影响,发表量刑意见。需要注意,“量刑请求权”是被害人一方在量刑程序中享有的就案件如何量刑发表意见的权利。作为一项权利,被害方可行使,亦可放弃。此外,对于被害方因报复心态而请求从重量刑的意见,法官应慎重对待;对于被害方因宽恕心态而请求从轻量刑的意见,法官则应予充分考虑。这是因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方尚且谅解了被告人,国家理当予以一定的尊重。事实上,我国司法现实中,法官考虑被害人宽恕请求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事例并不少见,且还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

  因此,法院立案后应当履行告知义务,通知被害人一方有权参与量刑审理程序,有权发表量刑意见。若被害人一方出庭明确行使量刑请求权,法庭则应引导其在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后陈述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影响,并发表量刑意见,以保证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基于合理量刑的需要,法庭应当允许“被害人陈述”或“被害人意见证言”等作为量刑证据在法庭上提出。

  注释:

  [1]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174页。

  [2]据有关研究表明,被害方宽恕被告人主要基于三类原因:一是被害方与被告人之间是亲朋、同学、同乡等特殊关系;二是被告人犯罪后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或是积极退赃、主动赔偿被害方损失,从而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三是被害方具有慈悲的心肠和宽广的胸襟,对被告人犯罪的一时冲动和被告人不幸的人生经历表示同情和怜悯。参见康黎:《量刑程序正当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3月,第111页。

  [3]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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