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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量刑——量刑程序化初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7:43:03 人浏览

导读:

【关键字】量刑/量刑程序化/二阶段庭审结构量刑是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实现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现代法治...

  【关键字】

  量刑/量刑程序化/二阶段庭审结构

  量刑是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实现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两项基本要求。“定罪准确和量刑适当应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定罪解决的是犯罪性质的问题,定罪准确无疑是体现罪责刑对称以及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阶段和基本保证,但只有定罪准确而无量刑适当,则根本无法最终体现罪责刑对称的应有关系,也显然无法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量刑的适当应当作为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最终保证”[1]。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刑事被告人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合理的量刑有时比准确的定罪更为重要。但是,量刑程序在我国却是理论界殊少关注、实务界极易忽视的盲点,量刑不具有典型的程序化特征。本文考察了量刑的非程序化现状,对量刑的程序化进行了尝试性探求,权作引玉之砖,以期引起学界重视。

  一、量刑的非程序化: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热潮的涌动、人权保障呼声的高涨、程序公正认识的深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诸多革新措施推陈出新,刑事审判活动不断走向文明与科学。但是,无论是理论界的学术关怀还是实务界的改革探索,量刑程序似乎都是“被人遗忘的角落”。理论界强烈关注司法改革,这方面的论着可谓汗牛充栋,一度使“司法改革”成为显学;实务界“摸着石头大胆过河”,推出的新举措可谓难以尽数。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还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其关注的焦点似乎都可归结为两点:一是宏观层面的制度革新即所谓司法体制改革;二是微观层面的技术革新即审判方式改革。其实对这两个焦点的关注,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又有很大分野。理论界比较“激进”,主要致力于“制度创新”,习惯于“大刀阔斧”;实务界相对“务实”,主要致力于“技术革命”,讲究“少谈些主义,多解决问题”。但是,这种貌似“繁荣”的创新与改革却使与定罪程序紧密相关(对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二者同等重要)的量刑程序相对显得有些落寞与冷清,要么犹自无视量刑程序重重问题之存在,要么觉得量刑程序的问题不大,来日方长。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审判程序的改革都是备受关注的“宠儿”。理论界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宏观的如三审终审制的大胆论证,微观的如审判委员会、陪审制的命运探求;实务界审慎推进“技术革命”,如“零口供”、“普通程序简易审”、“当庭宣判运动”等等。①可以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程序逐渐被暴露于“阳光”之下,而量刑程序还一如既往地穿行于暗夜之中,非程序化现象严重。于立法而言,量刑程序未体系化;于实践而言,量刑实践中程序运作的个别化色彩浓厚。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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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量刑程序在刑事诉讼立法中不受重视

  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单独的量刑程序,量刑被糅合在定罪程序之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由公诉机关与定罪的有关事实、证据同时出示,辩护人也可以在此阶段提出于被告人当事人和公众无端揣测的命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大白于天下的量刑程序虽然不能保证量刑的绝对适当,但至少能够让被告人知道自己是多么的应受惩罚,让人们知道“正义是如何被制造出来的”,让量刑中的腐败行为无处藏身。这对于程序公正的彰显、刑罚执行效益的最大化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何乐而不为?“阳光下的量刑”,必须保障有关当事人对量刑程序的充分参与和量刑公开这两大理念的彰显。就具体的制度构建而言,笔者以为至少下列几项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保障控辩双方的有效充分参与。量刑程序应当为控辩双方参与量刑提供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机会,切实保障其有效参与和充分对抗,还必须对控辩双方在量刑程序中的具体诉讼活动方式和权利作出规定。

  第二,保障被害人对量刑发表意见的权利。被害人作为被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犯罪危害的直接承受者,对于被告人的量刑,现行量刑制度没有赋予其发表意见的权利,这一方面不利于对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另一方面还造成大量被害人因为意见得不到倾听,对量刑结果心存不满,不断地进行申诉,不利于对被害人的安抚和判决的稳定。

  第三,量刑公开。量刑公开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公开:量刑标准的公开、量刑过程的公开、量刑结果公开、量刑理由的公开。

  量刑标准的公开。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使量刑指南的制定成为必要,但是,这种将要作为法官量刑直接依据的量刑标准如果仅仅作为法官量刑的“秘密武器”而不向社会公布(就目前司法实务部门的积极试点的“量刑指导规范”而言,尚未看到对相关量刑指导规范的向全国或仅在适用领域内公开公布情况),可能会遭受新一轮的责难。量刑标准的公开既有利于当事人及公众对量刑标准的了解和对量刑结果的预测,又有利于法院在具体案件的量刑中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利于公正量刑结果的产生。

  量刑过程的公开。量刑过程和合议庭的评议是前后相接的两个过程,不能把合议庭的评议理解为量刑过程,在构建了定罪量刑二阶段庭审结构之后,量刑作为审判的第二阶段,作为审判的非常关键的阶段之一,同样需要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将控辩双方充分有效参与的量刑过程公之于众,既有利于防止“黑箱化”量刑的再度还魂,还有利于公众对量刑过程的监督。

  量刑结果的公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似乎不是问题,但是实践中却是存在着被害人见不到判决书;由于法庭的定期宣判参加法庭审判旁听的社会公众无从了解案件的最终处理,这使公开审判促进司法公正的预期作用大打折扣。所以,在量刑标准、量刑过程公开的同时还须追求量刑结果的公开。这可以通过对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公示的方式来实现,具体方式尚需实务部门的探索。

  量刑理由的公开。现行判决书对于量刑理由毫无说明也是导致当事人怀疑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上诉率高,社会公众对法院量刑产生诸多偏见的原因之一。程序正义不但要求量刑公正,还要求让社会公众知晓公正的产生过程及产生理由,这就要求法官在作出量刑结论后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详细地说明判处该刑罚的理由。量刑理由的公开,不仅是表明量刑结论公正性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促进量刑决策方式公开度,促进量刑公正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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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我国刑事审判长期以来难以当庭宣判,备受学术界所诟病。近年来,各地法院下大力气追求“当庭宣判”。无锡两级法院把当庭宣判作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来抓,提出具体目标要求,大力倡导。经过三年努力,实现大部分案件当庭宣判的目标,大大提高了当庭结案率。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强化合议庭及独任审判员职责,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刑事审判方式,规定对3类案件可以当庭宣判。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近两年的实践和论证,公布了案件“当庭宣判率”标准:“基层法院65%、中院60%”。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于志刚.刑法基本原则的法条设置与现实差距——基于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分析[J].法学,1999,(10).

  [2]余剑.量刑公正之程序保障探讨[J].人民司法,2004,(5).

  [3]方海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初探.

  [4]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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