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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检察院不轻放漏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6:31:3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义乌检察院在办案中,不单单看表面,深入案件内部,不放过漏罪。在不断的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辨别漏罪的经验。在打击犯罪,保护民生民利上更是义不容辞,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走进浙江省义乌市...

  核心内容:义乌检察院在办案中,不单单看表面,深入案件内部,不放过漏罪。在不断的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辨别漏罪的经验。在打击犯罪,保护民生民利上更是义不容辞,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走进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荣誉室,奖杯、奖牌琳琅满目,“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等荣誉称号让人目不暇接。在干警眼中,今年初检察长彭中捧回的2013年度“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奖牌有着特殊的意义,不仅因为这是该院第五次获得这一荣誉称号,更因为其中凝聚着该院多年来依法打击犯罪、保护民生民利的心血与智慧。

  该院公诉局局长杨均琪给记者讲了一个故事。去年,该院公诉部门追诉了这样一个案件。案情很简单:2012年11月28日晚上8点半左右,孙某伙同于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分工预谋,购置辣椒水、水果刀、胶带等工具,到义乌市绣湖公园内,寻找单身女性伺机抢劫。但因公园人较多,孙某和于某只得作罢。孙某和于某返回旅馆后,遇上民警例行检查。民警发现其包内发现了上述作案工具,准备带二人回派出所继续审查。这时,于某突然掏出辣椒水喷向民警,并与孙某逃脱。两天后,孙某在金华市某宾馆内落网。

  2013年2月19日,孙某抢劫案移送至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从表面看,这是一个抢劫未遂的案件,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但承办检察官却发现了不寻常:孙某包内携带着刀、辣椒水、胶布等,难道这些物品仅仅是为这次抢劫准备的吗?承办检察官打起了问号,而在提审孙某时,孙某无意中提及于某曾在“威海那边干过一票大的”。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承办检察官意识到孙某可能还有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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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2月25日,承办检察官再次提审孙某,果然,孙某交代了其伙同于某在山东省威海市实施绑架的犯罪事实:2012年11月11日下午4点半左右,孙某和于某经预谋,在威海一商城停车场持刀将被害人张某劫持到其驾驶的轿车内,采用捆绑、封嘴、威逼等手段,抢走了张某价值6656元的项链以及苹果手机、提包等,并从张某银行卡内提取现金9600元。随后,二人又驾驶张某轿车将其劫持到潍坊,并通过电话以不给钱就杀人为由,威胁张某家属将5万元打到指定银行账户。第二天凌晨1点多,孙某和于某在收到张某家属打到银行卡内的2000元赎金后,将张某及车辆遗弃在潍坊市区后逃至浙江。

  义乌市检察院立即联系办案民警,要求查清上述绑架犯罪事实,并全程引导侦查。2013年3月4日,孙某绑架事实被查清后再次移送至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院公诉,孙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近年来,义乌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数一直位居浙江省基层检察院第一,去年受理批捕2311件3163人,受理起诉3102件4524人,侦监和公诉部门人均办案分别达到141件193人、100件145人,均居全省前列。”杨均琪说。同时,去年该院依法立案监督成功18人,追诉20人。

  (原标题:“火眼金睛”辨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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