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于监狱开庭审理减刑案
导读:
核心内容:海南省高院根据中央政法委发布的意见,近日,在监狱内开放审理了吴某减刑一案,此案通过开放审理的方式,提高了司法透明度,同时由于有三十多名服刑人员进行了旁听,无形中也发挥了法制教育的作用。因此,庭审结束后,各界反响不错。
8月18日上午,海南省高院在省琼山监狱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合同诈骗和贪污罪的对罪犯吴某减刑一案,为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和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特邀海南省政协常委陈洪娟,海口市人大代表吴开某、赵某旁听并全程监督。
罪犯吴某,女,大学文化,原系海南医学院基础医学部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海南省琼山监狱于今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庭审中,检察机关则认为,根据今年1月21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20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建议将吴茹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法庭上,吴某自辩,其犯贪污罪,被判刑三年,该刑期已被主罪合同诈骗罪所判无期徒刑吸收,减刑时应按主罪来定性,因此不属于中政委规定的“三类犯罪”罪犯,不适用《意见》,应当按一般罪犯减刑,在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进行减刑。
两名服刑人员出庭证明,吴茹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良好。30多名服刑人员认真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员纷纷发表了感想。陈某表示,法院到监狱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保障了服刑人员法律权利,提高了司法透明度,也对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助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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