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动态 > “别墅大盗”狂偷百余万判十五年

“别墅大盗”狂偷百余万判十五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00:26: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导语:一个盗窃团伙流窜珠三角东莞、深圳、惠州等地,专盯高档小区的别墅下手,涉案金额超过百万元。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将该盗窃团伙三人判刑,其中首犯黄某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

  核心导语:一个盗窃团伙流窜珠三角东莞、深圳、惠州等地,专盯高档小区的别墅下手,涉案金额超过百万元。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将该盗窃团伙三人判刑,其中首犯黄某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帮该盗窃团伙销赃的龙某国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下文。

  专盯别墅下手 涉案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8岁的广西(楼盘)男子黄某干及其老乡韦某锦、阿飞伙同“大头”、韦某烟、“阿告”、“老表”(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多次结伙窜至东莞市长安镇、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惠州市惠阳区等地小区,专挑别墅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所得赃物销售给重庆(楼盘)男子龙某国及广东龙门男子梁某维、罗某等人。

  2012年7月4日19时许,黄某干、阿飞伙同大头、韦某烟,经商量后,由阿飞驾驶一辆日产小车搭乘三人窜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民主大道某别墅区盗窃。阿飞在车上等候,在外看风,黄某干与大头翻墙进入被害人陈先生的别墅,用螺丝刀撬开窗户入内,盗走黄金戒指两枚(约价值2000元)、玉吊坠5个(共约价值1万元)、三星手机一部、电子表四只及现金人民币2.5万元、港币6000元。得手后,黄等人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赃物均分。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均无法起回。

  2012年9月至10月,该团伙成员又先后在惠州市惠阳区、长安镇新安社区的高档小区别墅作案三宗,盗窃财物包括手机、电脑、现金、金银首饰及名贵手表等。其中,部分赃物被卖给重庆男子龙某国及广东龙门男子梁某维、罗某等人。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大多无法起回。

  经统计,黄某干参与盗窃4宗,盗窃金额为102万多元;韦某锦参与盗窃2宗,盗窃金额为84万多元;阿飞参与盗窃3宗,盗窃金额为20万多元;龙某国、梁某维、罗某各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宗,其中龙涉案财物价值9万多元、梁涉案财物价值6000多元、罗涉案财物价值3000多元。

  盗窃首犯获刑15年 销赃者亦坐牢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干、韦某锦、阿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黄、韦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阿飞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阿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黄某干、韦某锦均积极参与作案,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视其各自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黄某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韦某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阿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龙某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梁某维罚金5000元、罗某免予刑事处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