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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 治病产妇休克死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9:14:24 人浏览

导读:

中新网重庆2月26日电(刘贤)张某原为20世纪70年代其所在村的赤脚医生,一直未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但仍为当地村民进行诊疗、助产等。张某在为产妇接生过程中因处置不当导致产妇死亡,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

  中新网重庆2月26日电 (刘贤)张某原为20世纪70年代其所在村的赤脚医生,一直未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但仍为当地村民进行诊疗、助产等。张某在为产妇接生过程中因处置不当导致产妇死亡,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童子尿、血兑白糖水”治病产妇休克死亡

  2002年6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张某受李某娟的丈夫李某成的邀请为妻子接生,张某携带剪刀、夹子、纱布等物前往李某娟家中,因李某娟无分娩征兆,张某便到附近茶馆打麻将。中午,张某再次来到李家,李某娟仍没有分娩迹象,张某饭后又继续去打麻将,下午6点左右返回自己家中。当晚21时许,张某正在看电视剧,李某成来电话告诉她其妻李某娟已产下胎儿,要求张某到其家中为胎儿剪脐带。张某遂再次来到李某娟家,一边让李某成对针筒等器具消毒,一边观察产妇并发现其胎盘尚未娩出,胎儿脐带仍连在李某娟身上,张某即用手将胎盘取出并剪断脐带。随后张某发现李某娟脸色发青,晕了过去,便掐了一阵李某娟的“人中穴”,李醒了过来,张某喊李某成找来童子尿兑白糖让李喝下。但是李依然喊难受,张某认为系“血晕”引起,又让李某成用李某娟的血3次兑白糖水让其喝下,并为李某娟注射了用于活血化瘀的“红花”针剂,但最后李某娟仍出现休克症状,并于当晚11时死亡。后经鉴定,李某娟系子宫内胎盘部分残留,出血、失血伴感染,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发后私了不成先自首后“逃亡”

  李某娟死亡后,在场的张某当时说了一句“我已经尽力了”后,就昏死过去,后被其丈夫背回家中,第二天与其弟和李某成的亲戚在村里社长家商量私了此事。双方协商后决定由张某赔偿7000元给死者家属方作为丧葬费,后张某的弟弟将7000元当众交给社长,由社长转交死者家属。但是死者家属在火化尸体时反悔,不愿火化尸体,同时公安机关和卫生执法部门也展开调查此事。

  7月5日,张某因害怕自动到原永川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月9日被原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原永川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死者家属经常到张某家要钱,张某因经济上承受不起,于是给家里人留下一张纸条,悄悄跑到广州打工去了。

  9年后自动归案求得谅解被判缓刑

  一晃9年过去了,2011年10月28日,张某再次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向公安机关自首,对办案民警说“其在外打工期间不止一次想回来自首,但是勇气不够,现在想通了,做了事情就要自己面对,而且也非常想念家乡,所以回来自首”。同时,张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娟近亲属77000元,取得了李某娟近亲属的谅解。

  近日,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遂判处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评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形,第一条第四款明确“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张某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行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张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审判时张某已经年届六旬。因此,综合其犯罪的起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张某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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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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