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调查取证和举证质证
导读:
核心内容:证据影响着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死刑辩护关乎生命权,更要重视证据。律师在死刑辩护案件中应该如何调查取证?又该如何举证质证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最具风险
调查取证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也是最有风险的工作,近年来,许多律师因为调查取证而受到刑事指控。
2、侦查阶段律师不能调查取证
按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是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的,侦查阶段律师不能调查取证。
3、律师调查取证要注意下列问题
(1)明知或合理确信其为假证人者,不能向其调查取证;
(2)要亲自进行调查取证,证人亲自签名,不能由别人转交证据,更不能由别人代为签名;
(3)证言应由证人书写,不能由其他人越俎代庖;
(4)在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不能宣读其他人,尤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言或供述;
(5)调查取证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遵守取证规则,所获取之证据、证言在形式上应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4、避免或减少调查取证风险之办法
(1)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2)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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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质证
1、假证不能举给法庭
正如明知是假证人不能向其取证一样,明知是假证据也不能提交给法庭。如果取证时不知是假证,而质证是已知悉是假证则不能向法院提交或者及时撤回,不要把一个过失错误演变成故意违法。
2、在时限内完成举证
举证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内完成,不要因疏忽大意而超过举证时限。与民事诉讼不同,只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尤其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任何时候都可举出,法院都应接受,因为这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当超过举证时限后发现新证据时,也应积极提交,并说服法院接受。
3、明确发表质证意见
对检方提交的证据,必经有针对性地逐一发表评论意见,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4、及时提出异议意见
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关联性存在异议的证据,应及时提出,不能听之任之。未发表意见可能被法庭误认为没有异议,全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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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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