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父亲将病婴弃江溺亡被判入狱
导读:
一对贵州籍苗族母子联手将病婴遗弃江中,9月6日在浙江台州椒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被告人杨真桥和其子杨太宗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1年6个月和8个月有期徒刑。
2010年11月29日20时许,杨太宗的妻子李晓英在椒江区白云街道沙王村的租住处产下一名女婴,初生的孩子让一家人大吃一惊。“女儿的腹部开裂,肠、胃、肝脏等都裸露在外。”
杨真桥和杨太宗赶紧找来3位亲戚,一起将孩子送到椒江东方妇产医院,可是院方表示,孩子的病医院没有能力救治。随后,他们又将孩子送往当地市立医院。该院新生儿科主任杨敏看到婴儿的情况很严重,劝说家属赶紧将孩子送到杭州或者上海等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不过费用要10万多元。
听医生这么说,杨太宗一家打了很多亲戚的电话,想借点钱给孩子治病,可是一分钱都没借到。随后,他们就抱着孩子离开了医院。
后经调查,杨太宗在市立医院留下的姓名是假名,虽经院方反复要求,他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
走投无路的杨太宗一家,怀抱着这个孱弱的小生命在大街上茫然走着,走到经济开发区星星广场附近时,杨真桥和杨太宗等人商议,将婴儿遗弃。
“我家里条件不好,爸爸酒精中毒,就快不行了,我一个月只赚2000元,要养活一家5口人,现在孩子病这么重,我们没钱治,我妈不想我过得这么苦,所以就建议将孩子遗弃。”这些话,是杨太宗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说的。
于是杨太宗等人,在星星广场附近的一家店里买了一个红色塑料盆、一只摇篮鼓和5根棒棒糖,便抱着小婴儿向椒江海义码头走去。
此时已是11月30日凌晨时分,在海义码头,杨太宗和杨真桥将摇篮鼓、棒棒糖还有一套婴儿的衣服放进塑料盆中,用两床小被子将孩子裹好,然后将孩子也放进塑料盆内,最后杨太宗掏出身上所有的钱,塞进被子里。
杨真桥将塑料盆放入了江中,一同前去的一位亲戚说,杨真桥是一边哭一边把孩子放入塑料盆中的。
大约半个小时后,正在船上干活的小工王素春,突然听到外面隐约传来几声婴儿的啼哭。
王素春沿着堤岸寻找,发现离岸五六十米远的滩涂上,有一只塑料盆,婴儿的哭声就来自那里,他赶紧报了警。
台州边防支队海门边防派出所3位民警迅速赶到海义码头,最后在警察和王素春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将塑料盆拖了上来。
王素春说,他当时看到,里面是个女孩,活的,但是身体冰凉。随后,边防民警将女婴送往市立医院治疗。距离孩子第一次送到该院过去了大概2个小时。
再次看到女婴的时候,杨敏很快就认了出来。这时,这个没有父母也没有名字的婴儿,心跳只有60次/分钟,肠管已经开始糜烂。
得知此事后,本报及电视台均于12月1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因为一时找不到孩子的家属,还发出了寻人启事。随后民政部门将孩子送往杭州治疗,但婴儿还是于12月1日宣告不治。
而这个存活了不到两天的女婴的父亲,即被告人杨太宗当时才17岁,此案另一被告人,孩子的奶奶杨真桥仅38岁。
庭审中,虽然辩护律师一再辩称,被告人母子两人并没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只能认定为遗弃行为,但合议庭并未采纳。
审判长说,这可不是普通的遗弃行为。在主观方面,两被告人都有希望婴儿死亡的故意。客观方面,遗弃罪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而故意杀人罪则是将婴儿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虽然结果是孩子被救起来了,但是被告人的危险行为给孩子的生命已造成了威胁。
考虑到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家庭贫困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费等实际情况,加之被告人杨太宗作案时未满18周岁,因此法庭按照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原则作出了如上判决。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1、对于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对于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服务场所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核心提示:有怎样的行为才算是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呢?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等行
核心提示:容留他人吸毒是犯罪吗?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自己经营或居住的场所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刑法》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