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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恐吓他人致其摔伤赔七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21:50:46 人浏览

导读:

一农妇为替母亲出气,采用恶毒语言攻击对方,对方因恐惧在慌忙逃离现场时摔伤致残。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村妇赔偿对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000元。2010年9月8日,李秀芝与同村王光琼因饲养动

一农妇为替母亲出气,采用恶毒语言攻击对方,对方因恐惧在慌忙逃离现场时摔伤致残。近日,重庆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村妇赔偿对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000元。

2010年9月8日,李秀芝与同村王光琼因饲养动物发生口角并相互进行抓扭。次日,李再次来到王家,声称自己的背被弄伤,要王赔偿。这时,王的女儿刘珍回家探视母亲,见李上门找其母亲扯皮,遂上前对李进行一番大骂,并以要对其“灌屎、灌尿”的恶毒语言进行恐吓。李听后十分害怕,便慌忙退到邻居家的二楼,想翻过阳台,跨过围墙跳到自己儿子家,在慌乱中坠下二楼摔伤致残。

李秀芝经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纸诉状将王光琼、刘珍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其残疾补偿金、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王光琼、刘珍采取以非对非的方式,导致原告受到恐吓而坠楼受伤致残,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明知自己年岁较大,对危险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由两被告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7万余元,另4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延伸阅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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