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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启动李某奎案再审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17:14:23 人浏览

导读:

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引起社会各界强烈的关注和反响。16日中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对李昌奎案再审程序,再次引发社会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本案被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以及云南天外天律师

  

  李某奎故意杀人、强奸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引起社会各界强烈的关注和反响。

  16日中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对李某奎案再审程序,再次引发社会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本案被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以及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罗珂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等法律界人士,他们发表了对该案重启再审程序的一些看法和观点。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表示,李某奎故意杀人、强奸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舆论一片哗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引发了继药家鑫案后社会各界的关注,各界人士纷纷质疑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

  王勇认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此案件进行再审意义重大。具体的情况要看卷宗才能确定,但从媒体的报道情况来看,本案的民事、刑事两部分都存在一定的错误。

  王勇还说, 案件的再审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他个人认为,此案必定开启再审程序,相信再审过程也不会旷日持久。对于维护法律判决公平与公正结果,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权益,此案意义重大。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罗珂律师表示,再审是对已生效的判决为了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而启动的法律救济手段。对该案而言,首先存在可能对终审判决改判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通过再审李某奎可能改判成死刑。比如,东北黑社会老大刘涌案就是一审死刑,二审改成死缓,最高法院再审时改判死刑。李某奎的二审判决,因为发生在药家鑫之后,所以人们都会把两个案件作比较。这样一比,李某奎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危害后果、对象、手段都比药家鑫大得多得多。同样的国家、同样的法律、同样的罪行,为什么会对刑事责任的承担不一样呢?所以,包括网民在内的很多人士都在关注该案。该案再审,能安抚受害人和民众的激愤情绪,能彰显法律的尊严,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罗珂律师说,李某奎应当判死刑,虽然云南省高院在二审程序上没有什么问题,但在量刑上有失偏颇,至少没有体现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第一是没有体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就算省高院回应说根据最高法关于邻里关系引发的杀人的案件不宜判死刑,但在本案中,小孩是无辜的,李某奎与小孩没有什么矛盾,李的行为已经丧失人性,这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太深。第二,仅仅有自首情节就不判死刑,以后会引发更多的人仿效,导致恶性循环。况且李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自首的。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再审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决存在一定的瑕疵才会启动。从司法实践来看,云南省高院对自己判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也就是说程序和实体上存在一定的瑕疵。而审程序一旦启动,对案件进行再审,也就意味着案件会进行重新判决,存在改判的可能性,也有可能会维持二审的判决。

  李春光还说,该案二审的程序没有问题。认罪悔罪是法律酌定的情节,自首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情节,可以从轻,但不是必然。对此类恶性暴力案件而言,此案更关键的情节要考虑被告人能否取得被害人谅解。而本案最大的问题关于受害人的赔偿,也就是说没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来自昆明一所大学的几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学教师则认为,民意只是一种参考,而不能代替法官独立、负责的审判。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法官更需要保持清醒的判断和足够的智慧,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寻找到整体上的平衡,尤其要考虑法律如何给社会带来持久、良性的发展和整体的法律效果的相统一,达到既能充分吸纳民意,又能确保法官独立工作的审判体制顺畅运行的效果。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没有截止时间限制;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阅读延伸: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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