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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非法套现20余亿受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12:14:42 人浏览

导读:

卓氏兄弟开设空壳公司帮人转账套现,一年时间内非法经营的数额就达23亿元人民币,哥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弟弟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哥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昨天,该案在市中院二审。指控:开

  卓氏兄弟开设空壳公司帮人转账套现,一年时间内非法经营的数额就达23亿元人民币,哥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弟弟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哥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昨天,该案在市中院二审。

  指控:开设多家空壳公司帮人套现

  据检察机关指控,从2009年1月开始,被告人卓育洲、卓育滨兄弟俩租用福田区一商住楼作为办公场所,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并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套现,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收取手续费牟利。其中,卓育洲负责联系客户、商定交易金额、收取手续费,并通过电子银行系统收付客户资金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卓育滨负责前往各银行办理开户、提取现金,并将现金交给客户、银行转账等业务。

  2010年4月,公安机关将卓育洲、卓育滨抓获归案。经查,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间,卓育洲、卓育滨以宇鹏辉公司、广泰博公司等对公账户及庄某杰等个人账户,非法为深圳市信某科技发展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0余亿元。

  一审:判处卓育洲5年徒刑并处罚金

  福田法院一审时认为,被告人卓育洲、卓育滨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数额的问题,因涉案6家公司银行账户之间确实存在互相转账情况,另有部分转入资金无对方付款人名称,无法排除为六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可能,将银行账户全部交易金额作为非法经营数额有重复计算之嫌,故两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以有对方付款人名称的外部账户转入资金金额认定,卓育洲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3.7亿余元,卓育滨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2.8亿余元。法院还认定卓育洲是与绰号叫“重庆”的人合作,还雇佣其他人,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卓育滨则是被雇佣,是从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卓育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卓育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上诉:被告人称涉案数额没有这么多

  卓育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

  卓育洲认为,一审将非法经营数额定为23.7亿元与事实不符,这23.7亿元中,有些是帮朋友走账,有些是6个公司之间互相转账,不能全部算在他头上。同时,卓育洲也认为自己不是主犯,“重庆”才是,自己是在“重庆”唆使和雇佣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没有主动犯罪的故意,而且招揽客户、转账等行为都是起次要作用,主要环节都是“重庆”实施的,此外他还提供了“重庆”的线索,有举报立功等从轻情节。

  据卓育洲介绍,2008年初,自己经朋友介绍到老乡吴妹处打工,替她帮客户转账和提现,2009年1月,他自己出来做,还让弟弟卓育滨帮忙开户和管理账户,每月给他2000元工资。而他则与“重庆”的一个下家一起实施整个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收取客户万分之四的手续费,由两人对半分。

  公诉人则反驳认为,6家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从事非法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且经统计除23亿元有对方付款人名称外,无对方付款人名称的为10亿余元,关联账户转入6700多万元。认定有对方付款人名称的金额为非法经营金额是合法有据的。此外,关于“重庆”的问题,重庆警方至今未有复函,还不能确实卓育洲是否符合从轻情节。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延伸阅读:刑法全文-2011新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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